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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金公司管理办法征言 准入标准提高

来源:作者:每日经济新闻网

 12月1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对外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界反馈意见,金融监管总局将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征求意见稿》共10章79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金融监管总局表示,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消费金融公司行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特征均发生显著变化,现行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2号)已无法满足消费金融公司高质量发展和监管需求。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中低收入等长尾客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提高了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

  突出业务分级监管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优化准入政策、突出业务分级监管、加强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合作机构管理、健全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

  一是提高准入标准。提高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切实承担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更好发挥该类出资人合规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二是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范围,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严格业务分级监管。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股东流动性支持能力。

  《征求意见稿》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服务”等4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保险销售专业性较高,而且涉及的相关投诉纠纷较多,消费金融公司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三是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全面贯彻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出台的关于公司治理、股东股权、关联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特点,明确党的建设、“三会一层”、股东义务、薪酬管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明确关于消费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信息科技风险、声誉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优化并增设部分监管指标,并健全市场退出机制。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压实消费金融公司消保主体责任,健全完善消保工作的各项机制,加强对合作机构规范管理,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消费金融专家苏筱芮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立足于数字经济时代,针对近年来消费金融行业的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设立对应的监管目标,旨在促进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表示,整体来看,此次修订的《征求意见稿》相对《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更加全面和完善,补充了此前已经发布过的一系列监管条件,形成了更为适配现行监管需求和产品的监管模式,对于保障消金未来的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杠杆率不得低于4%

  对比现行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

  针对该项调整,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苏筱芮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实际上提高了对消费金融公司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要求,意味着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基本上都存在控股股东,同时也意味着,如要通过消费金融股权转让等方式成为主要出资人,其门槛相较以往将会提升。”

  在现行《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两处监管指标,规定消费金融公司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50%,并在后续给予一定的整改过渡期。此外,要求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不得低于4%,限制盲目扩张。

  对于此项修订,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消费金融公司基于风险防控需求,通过与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作为贷款的风险缓释手段。但是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长期过度依赖此种模式发展,放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水平的实质审查,自主风控能力不足,而且也面临担保公司无法代偿的风险。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利息之外,还需支付担保费,间接推高了贷款综合利率。

  苏筱芮表示:“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以及消费金融公司杠杆率,这两项指标都是与消金所涉贷款业务的风险类指标,反映出了监管对消费金融风险管理的关注,将有效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关注业务风险质量,在监管规定的范围内实现业务的精耕细作。”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值得一提的是,对比《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特别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合作机构管理”两个专章。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强调,消费金融公司主要服务中低收入等长尾客群,《征求意见稿》更加突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方面,压实消费金融公司的消保主体责任。要求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建立健全消保工作机制,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健全完善消保信息披露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消费者适当性管理。

  另一方面,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约束管理。要求消费金融公司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集中度管理,对合作机构进行持续管理和评估,明确合作机构的禁止性规定,避免因合作机构特别是催收机构不规范催收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制定催收机构绩效考核与奖惩机制,依法合规开展委托催收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苏筱芮表示:“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确实是一个重要趋势,伴随数字经济的不断深化,持牌金融机构大量运用科技手段赋能传统业务,加剧了机构层面与金融消费者层面的信息不对称,与此同时,像消费金融这样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展业的机构,近年来也开展了线上化转型,金融消费者能够接触的线下渠道多为消金合作的场景渠道,在过往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需要加大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为构建消金行业的良性竞争秩序奠定优良根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近几年金融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9月15日,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在2023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上曾表示:“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集中体现,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金融秩序、确保金融持续稳健运行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