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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步告诉你为何中宝投资周辉被判集资诈骗

来源:作者:网贷之家

  • 近日,有媒体报道P2P平台老板主动自首。可以发现从当年的失联、跑路到如今的清盘、自首,网贷平台老板的抉择在发生变化。肖飒曾在文章中戏称,也许是平台老板看了她的文章,知道自首至少减少30%的刑期,所以出现了自首的新趋势。

    从以往的网贷案件来看,问题平台往往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涉嫌集资诈骗。这两种罪经常被投资这混淆,实际有很大不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行为人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有还本付息的意图。

    集资诈骗罪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非法吸收存款罪,个人犯罪最多判刑10年;单位犯罪单位负责人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而集资诈骗罪是经济犯罪领域唯一保留死刑的罪名,立法者对集资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可见一斑。(虽然近期发布的刑法修正案已取消集资诈骗罪判死刑,但依然可以看出集资诈骗罪的严重性。)

    1、从集资的目的和用途看

    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东方创投案”,法院认为东方创投负责人通过网贷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向不特定人群募集资金并用于平台自有地产物业投资,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判决东方创投法人邓亮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运营总监李泽明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如果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者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 “中宝投资案”法院审理认为中宝投资法人周辉并未正常经营P2P网络借贷,而是借助网络平台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衢州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周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2、从企业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来看

    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3、从诈骗金额来看

    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如果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则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