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划定P2P风控“军规” 严格执行“十不准”
来源:重庆商报作者:梁龄
严格执行“十不准”
不准进行自融自保
不准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和发放贷款
不准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
不准向非实名用户推介项目
不准进行不实宣传、强制捆绑销售和设立虚假标的
不准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不准销售理财、资产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不准从事股权众筹业务和股票配资业务
不准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不准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活动
继P2P监管意见落地后,重庆地方版网络借贷风险防控通知正式出台。昨日,商报记者从重庆市金融办了解到,该办近期出台了《关于加强个体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给P2P平台制定了10条“军规”,并要求以前未开展P2P业务的机构和新设的网络平台机构,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P2P网络借贷监管办法正式发布前,继续停止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
为什么要出台通知?
银监会监管意见发布前 加强过渡期风险防控
重庆为何选择在此时出台地方版P2P风险防控通知?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业务迅速发展,借款人能通过互联网充分享受融资的高效与便捷,为社会资金融通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和方式。但由于缺乏对这种新型业务的有效监管,近期该行业风险隐患不断显现。
“我市对个体网络借贷发展一直持审慎态度,严格予以控制,未正式审批设立个体网络借贷机构。但经摸底调查,发现部分企业以投资咨询、科技咨询等名义,开展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规范个体网络借贷业务行为,促进我市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市金融办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并经市政府同意,出台了《通知》。在银监会监管意见正式发布前的过渡时期,可以有效加强风险防范。
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P2P平台不能卖 理财产品和做股权众筹
商报记者注意到,渝版风险防控通知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P2P不能参与的负面清单,列出了十项“军规”。《通知》强调,P2P平台应坚持信息真实、分账管理不得设立“资金池”、风险自担原则,网络借贷合同须明确提示风险。
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为借款方自行发布借款信息和借贷双方自由撮合成交提供便利,严格执行“十不准”(详见制图)。
已存在的P2P平台如何风控?
已开展业务的自查自纠 暂停新设平台
《通知》要求,对于已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且经过自查自纠达到本通知规定要求的机构,需于2016年3月底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市金融办,就相关经营管理和风险情况做详细说明。《通知》特别强调,以前未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和新设的网络平台机构,在国家有关部门关于P2P网络借贷监管办法正式发布前,继续停止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
和P2P合作的机构咋防风险?
小贷公司不能通过 P2P平台出售贷款资产
为了防止风险传导,《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开展P2P网络借贷合作业务的,仅限于通过P2P网络平台获取借款客户和向其网络平台推荐借款客户;不得通过P2P网络平台次开发,为小贷公司自融资金或转让出售小贷公司贷款资产;不得为P2P网络平台和借出方提供担保;不得向P2P网络平台推荐虚假借款客户。其合作业务情况实行月报制,每月15日前向市金融办报告上一个月的情况。
融资担保公司开展P2P网络借贷合作业务的,仅限于向借款人通过P2P网络平台进行融资提供担保,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做好数据报送工作。
如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超范围经营和涉嫌 非法集资将严惩
商报记者了解到,我市将建立风险防控联席工作机制:建立由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全市P2P网络借贷风险防控联席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建立辖内P2P网络借贷风险防控部门协调机制,做好辖内 P2P网络借贷风险防控工作。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的机构按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和业务报告,依法依规对拒不进行自查自纠和履行业务报告义务的机构,以及超范围经营、违反本通知“十不准”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