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联手出台P2P监管暂行办法 定13条红线
来源:作者:网贷之家
8月24日下午,银监会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这也意味着P2P网贷行业首部业务规范政策正式面世。(下文附监管文件)
与会人士透露,《暂行办法》由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已上报国务院并经过国务院同意。《暂行办法》正式发布稿仍延续了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但与征求意见稿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双负责的监管安排
明确提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网络借贷机构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和日常的行为监管,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也就是各地的金融办、金融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机构备案、登记,包括“网贷”机构的风险防范和处置。
(二)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以及小额分散的经营模式
进一步明确“网贷”机构是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网贷”机构吸收存款,设立资金池进行非法集资等;进一步明确了小额分散这个客户定位和市场定位;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经营的要求,禁止网络借贷机构在线下从事营销活动,进行虚假宣传;进一步明确了“网贷”机构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在资产端和投资端合理定价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必须专注主业、专业化经营,主要从事个体与个体之间融资活动的撮合,而不能从事跨界销售产品进行混业经营。
(三)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履行网贷行业自律组织职能,并成立“网贷”专业委员会
进一步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在网络借贷机构中的职责,对各省是否根据条件单独设立地方性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组织我们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对全国的自律组织我们是明确的。
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在发布会现场表示,《暂行办法》出台前向各地金融办、十三部委、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并经过第三方评估。据了解,监管层共收到社会各界,包括来自网贷机构、政府、研究机构、专家学者等各类意见300余条。在此基础上出台该份文件。根据《暂行办法》摘要文件以及答记者问,我们梳理了几项核心监管内容:
1、小额分散也是考虑到信息中介和投资人的风险
2、网贷定位还是传统金融的补充
3、对出借人没额度限制
4、对风险准备金还是没仔细讨论
5、监管十二条红线变成了十三条
《办法》在“负面清单”中新增了一条,即明确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此外,禁止关联交易被取消,变成禁止自融和变相自融;线下门店也是禁止,禁止线下宣传,推介融资
6、自动投标模式还是可以的,前提是投资人授权
7、经营范围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就行
8、过渡期十二个月
9、投资人保护的制度会逐步出台
10、地方金融办备案可能在专项整治之后
附13条监管红线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附《暂行办法》摘要文件:





附《暂行办法》答记者问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