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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信息中介资金存管制度具有七大内涵

来源:证券时报作者:肖飒 张超

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中,投资人投资资金不进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账户,一直以来是监管机构的倾向性监管意见之一。

2011年,银监会办公厅在《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中指出,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中介机构(即“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笔者注)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

P2P网贷信息中介资金存管制度具有七大内涵

“资金不进账户”是经营底线

可见,“资金不进账户”乃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经营底线。一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突破该底线,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等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故此,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营业过程中,几乎均向投资人承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设置了“资金托管”、“资金存管”等业务,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将坚守“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

遗憾的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之前,资金存管业务如何开展没有统一的国家规定,一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以“资金托管”、“资金存管”为名义,借着第三方支付服务,实际上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行为。

因此,《办法》大篇幅地规定具体的资金存管制度,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资金存管七项内涵

笔者团队认为,《办法》以四个条文的篇幅说明了资金存管制度的七项内涵。

首先,设立资金存管制度的目的。依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前段之规定,设立资金存管制度目的是使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将其自由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隔离管理。其基本原理是保障出借人资金与借款人资金安全。

其次,存管的对象。考虑到本条律法目的,本条规定的“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是指网络借贷资金,该资金不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收取的居间费用。

第三,合格的存管机构。依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后段之规定,合格的存管机构是指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因此,《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包括我国境内符合存管条件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四,存管法律关系。依照《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存管法律关系涉及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担保人等主体,该些主体之间应当签署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存管法律关系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笔者团队认为,《办法》将“担保人”纳入存管法律关系值得注意,这一规定是将担保人纳入存管法律关系中的强制性规定。这一亮点性规定意味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中的担保人资金亦应当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资金相隔离,一方面呼应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自担自保之规定;另一方面,意味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置的风险准备金等具有保证金性质的资金应当同步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托管,这类资金不得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直接支配。

但这一规定似乎仅对金钱形式的担保方式有效。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中,有大量非金钱形式的担保方式,如抵押、质押特定物、保证等方式。上述担保方式下,担保人是否应当签署资金存管协议以及存管主体的界定,将是《办法》落实存管制度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

第五,资金存管机构的义务。资金存管机构的义务范畴是:依法接受相关管理义务、相关资金存管义务、划付义务、核算义务、监督与报送信息义务、保密义务。《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该些义务。存管,是指资金存管机构根据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保存、管理出借人资金与借款人资金;划付,是指资金存管机构依照相关指令划转、支付出借人资金与借款人资金;核算,是指资金存管机构核查、清算出借人资金与借款人资金;监督与报送信息,是指资金存管机构依照资金存管协议,监督出借人资金与借款人资金的动向,并依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信息;保密,是指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第六,资金存管机构义务的“核对责任”。《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了该项义务。鉴于本条规定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因此,该责任的实质是“核对责任”,即核对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责任,而非保证上述信息属实的“核实(核准)责任”。

第七、存管情况披露。《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负有该义务。依照《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实施审计,并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认证结果。这一规定对加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公信力以及维护投资人知情权、选择权、财产安全权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