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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完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 建立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

来源:作者:上海证券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11月16日发布《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将信托公司监管评级结果分为6个级别,同时借鉴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建立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以进一步维护金融稳定。

  全面调整评级框架和要素设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称,相较现行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办法》在多个方面有所完善:全面调整评级框架和要素设置,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促进信托公司提升服务能力和转型发展,鼓励其大力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规范发展资产管理类业务,持续压降待整改业务。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包括监管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系统性影响评估、分类监管等内容,从总体上对信托公司分级分类监管工作进行规范。

  从监管评级要素与方法看,评级满分为100分,《办法》设置了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大评级模块,分别赋予20%、20%、20%、30%和10%的权重,并设定对评级调升和调降的若干调整因素。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至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监管评级结果3级(含)以上为良好。

  根据《办法》,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作为综合衡量信托公司经营状况、管理能力和风险水平的重要依据。比如,监管评级结果为1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各方面较为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

  监管评级结果为6级,表示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混乱,风险很高,已经超出机构自身及其股东的自救能力范围,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个别机构已丧失持续经营能力,必要时需进行提级监管或行政接管,以避免对金融稳定产生不利影响。被金融监管总局认定为高风险机构的信托公司,无需参与初评,评级结果直接定为6级。

  建立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

  《办法》明确了系统性影响评估要素与方法。以信托业务规模、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赋予不同权重,筛选出系统性影响较高的信托公司。

  “在常规按监管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办法》借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风险特征,建立了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过选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可以有效降低其经营失败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维护金融稳定。

  依托监管评级和系统性影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将对信托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根据《办法》,从监管评级1级至6级,逐步提高信托公司非现场监管强度和现场检查频率,对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相较同级别的其他公司进一步提高监管强度。对于监管评级良好,且具有系统性影响的信托公司,可优先试点创新类业务。